关于建立合肥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立合肥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合建质安〔2023〕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才技术优势,市城乡建设局拟重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组成
专家库分为以下专业组:
(一)深基坑工程(监测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
(四)脚手架工程(含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等);
(五)暗挖工程;
(六)其他(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水下作业工程)
(七)轨道交通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隧道、盾构工程;深基坑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原则上七个大类专业不超过3个,15个细分专业不超过5个。
二、专家库人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技术论证、咨询、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指导等工作。
(六)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邀请,以专家身份参加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检查、研讨、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提出技术服务的最终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从事专家工作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利;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人[2023]169号)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协助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参与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督查;
(三)协助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四)参与论证工作时,对被论证单位的论证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六)《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人[2023]169号)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合肥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人员申报条件和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合肥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1号410室,咨询电话0551-62672242)。
(三)其他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汇总表及相关资料(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后,在2023年12月25日前汇总报我局。
(四)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专家资格的核查,通过核查的专家名单在网上公布并作为在工程建设云平台线上抽取专家的依据。
(五)新的专家库发布后,《合肥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名单(轨道交通)》(合建〔2021〕10号)、《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危大工程专家库名单(补充征集)》(合建〔2022〕188号)》即废止。
六、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准入与退出制度,定期更新。年龄到龄的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因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活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原则。
(三)禁止专家代替方案编制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四)市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专家活动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原因的。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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