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加强未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项目监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未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项目监管的通知
泉建筑〔2023〕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的有关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2023年3月起,我局开展2022年之前已竣工验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阶段评价的催报工作,至今仍有42个项目未取得《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其中未申报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工作的项目18个,已申报的项目24个(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项目情况。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会当地资源规划部门查清本次未申报的项目是否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配建装配式建筑的约定,并对本次未申报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施工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情况说明报送至市住建局产业办(格式详见附件2)。
二、加强监管力度。一是对于本次未申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其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二是对已申报但未取得《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的项目,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于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视为未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三是对辖区内正在进行施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如有涉及本次42个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的,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纸实施建设。
联系人:刘艺莹,联系电话:22188944。
附件:1.2022年12月前已竣工验收未取得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项目清单
2.关于未取得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项目的情况说明(模板)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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