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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高质量发展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乌建规〔2023〕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201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等文件,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十四五”以来,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实施范围覆盖面较小,支持政策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制约了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发展,距离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加快产业基地培育和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应用,不断提高建筑品质和建造水平,持续完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推进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装配式产业基地4个以上,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建设一批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鼓励引导市政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技术。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重点推广领域
 
1.新增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1)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发展新开发的集中连片区域、新建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建筑应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2)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3)工业用地上新建的厂房和仓库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4)新立项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项目可不按装配式建筑建造(不含厂房和仓库项目);
 
(5)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技术条件特殊不宜采用装配式技术(需报市建设局经专家论证确定后)的项目可不按装配式建筑建造。
 
2.装配式市政工程
 
(1)市政桥梁总长度超过500米且单跨长度小于40米的桥梁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桥梁基础以上部分(不包括承台和桥台)总体装配率(按体积计算)不宜低于70%,上部结构的装配率(按桥面水平投影面积占比估算)不宜低于85%,当局部区段桥梁平曲线半径小于400米时,对该区段装配率不做要求;高度小于12米的墩柱、盖梁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综合管廊工程、缆线管廊和预留管线通道的过街管廊宜采用装配式建造;
 
(3)隧道工程应积极推进装配式建造,采用盾构机、全断面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砌筑支护宜采用预制管片;采用钻爆法施工的,仰拱宜采用预制构件;
 
(4)市政管道及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构筑物宜采用预制构件。
 
3.绿色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且应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
 
(2)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造;
 
(3)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造;
 
(4)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造。
 
4.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
 
(1)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项目中应建设一栋以上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的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
 
(2)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项目中应建设一栋以上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
 
(二)落实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从事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生产、建设的相关企业,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产业类鼓励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2.容积率支持政策。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须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3.监管资金下调及办理预售许可支持政策。房地产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在目前的基础上可下调10%。购买预制部件部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房管局牵头负责)
 
4.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在本人可贷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并优先放贷(上浮后贷款其他审批标准不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
 
5.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供给模式,将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市政工程、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等认证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6.诚信体系加分政策。对参建取得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市政工程、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认证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项目的级别及面积,在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中给予加分。(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7.优先评优评奖政策。取得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市政工程、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认证的项目,在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广厦奖、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亚心杯(市优质工程)、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等各类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完善评价机制
 
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明确评价主体和评价程序,推广装配式建筑线上预评价,综合运用平台功能,提高评价效率。
 
(四)加快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加强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市政工程、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推动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市政工程、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列入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健康发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
 
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推进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参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乌政办〔2020〕72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建设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根据各方责任情况,扣除相应的诚信分值。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支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建设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科〔2023〕1号)的要求,到2025年,我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比需达到3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超过30%,且需建设一批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示范项目。
 
二、增加的实施范围情况
 
(一)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市政工程
 
1.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中“在各地(州、市)中心城市应在其城市新区、园区、中心城区按照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划定区域,并明确此界限范围内的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本实施意见提出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三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区新建建筑应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基础上,新增城市发展新开发的集中连片区域、新建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建筑、一定规模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工业用地上新建厂房、仓库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2.为鼓励市政桥梁、综合管廊工程、隧道工程和市政附属构筑物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本实施意见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宜采用”“鼓励”的原则进行要求,在政策上主要以引导为主。
 
(二)绿色建筑
 
1.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建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新建科〔2020〕19号)要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需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造。
 
2.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科〔2023〕1号)中关于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超过30%的要求,本实施意见提出新增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造,且项目中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造的建筑占总建筑规模的比例不低于3%,进一步扩大星级绿色建筑占比。
 
3.按照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中“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的要求,提出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造。
 
(三)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1号)中“鼓励各地开展超低能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建设”的要求,本实施意见提出在一定建筑规模的房地产项目中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
 
三、优惠政策
 
为支持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中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税收优惠、监管资金下调、容积率支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金融支持、诚信体系加分和优先评优评奖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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