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关于做好禁止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禁止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漳建材〔2024〕2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防治工地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加大力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河沙、山沙(含机制砂)、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为分区分块做好现场搅拌砂浆禁现工作,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长泰区、龙海区)规划建成区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25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现场核实: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销售的;(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四)需使用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三、依照本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各守其责。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强度等级标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并严格按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施工和养护,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其整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与考核内容。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检测条件,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JC/T2089)和《福建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13-76)等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所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并向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预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预拌砂浆供给能力充足,预拌砂浆产品品种能够满足各类砂浆用量需求。
五、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和施工现场禁现工作。市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落实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做好全市预拌砂浆价格信息采集与发布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和使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止区域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等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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