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14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和智能建造项目水平评价管理,引导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作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1日
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规范我市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促进我市智能建造水平提升,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建造水平的评价,包含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和智能建造项目水平评价。
第三条 智能建造企业水平由低至高分为A级、AA级和AAA级3个级别;智能建造项目水平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4个级别。
第四条 申报智能建造水平评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智能建造水平评价需经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申报智能建造项目水平评价的项目,如在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各智能建造技术措施尚未完全实现,需先进行预评价,待项目竣工后再进行评价。预评价、评价阶段均需开展专家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布。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完善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局建立了“成都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专家应熟悉《成都市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指标》《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要点》,了解掌握智能建造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企业评价申报
第八条 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开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创新发展,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智能建造能力满足《成都市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指标》要求,并能够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以数字驱动为基础,提升企业施工水平,转变生产组织方式。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材料(纸质2份装订成册+电子扫描件)
1.《成都市施工企业智能建造申报表》。按照附件1提供。
2.企业简介(500字左右)。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地、资质等级、员工数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代表性项目及其他特色优势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照附件3提供,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主要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5.智能建造自评估报告(1000字左右)。包括企业智能建造水平总体情况,并从企业基本情况、智能建造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建造项目应用、技术创新及提高项等方面进行分述。
6.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按照附件4提供。
(二)申报材料(扫描件+相关图片、视频)
7.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成都市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指标》第4-8条及附录1要求提供。
第三章 项目评价申报
第十条 智能建造项目水平评价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报,鼓励设计、监理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申报单位未发生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项目满足《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要点》要求,并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市管项目直接报市住建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装订成册:
(一)基本材料(纸质2份装订成册+电子扫描件)
1.《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申报表》。按照附件2提供。
2.项目简介(500字左右)。包括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地理位置、开竣工时间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照附件3提供,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主要证照复印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5.智能建造自评估报告(1000字左右)。包括该项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总体情况,并从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数据协同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分述。
6.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按照附件4提供。
(二)申报材料(扫描件+相关图片、视频)
7.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要点》第4-8条及附录1要求提供。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或项目评价申报后,应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或项目,向市住建局报送。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企业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不全的,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按照《成都市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指标》《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要点》,确定评价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内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审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对审查合格企业或项目进行挂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智能建造企业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等级等。
(二)智能建造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等级等。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市住建局将印发公告。
第十六条 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等级编号由年份、当年认定序号、等级组成,中间用“-”连接。例如2023年认定的第1个AAA级智能建造企业,证书编号为2023-1-AAA;2023年认定的第1个三星级智能建造项目,证书编号为2023-1-☆☆☆。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等级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应强化科技创新,推进智能建造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措施落地见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机对获评企业和项目进行复查,发现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撤销等级认定:
(一)智能建造企业水平评价
1.企业智能建造水平能力低于已认定等级。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等级认定。
3.利用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进行虚假宣传。
(二)智能建造项目水平评价
1.部分智能建造技术未实现,实际效果低于智能建造水平预评价等级。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等级认定。
3.利用智能建造水平评价进行虚假宣传。
4.评价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评价期间申报单位因住建领域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参与智能建造水平评价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企业和项目。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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