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印发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建〔2024〕3号
各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
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识认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管辖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相应评价标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标识授予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申报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其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120.197.34.147/)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和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真实。所提交的图纸文件应为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清单详见下表:
第九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分为项目注册、形式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公布五个阶段(系统流程图详见附件7)。每个阶段均有时限要求,各单位务必按时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注册阶段
1.申报单位、单位管理员、申报人员按先后次序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分别上传《单位注册承诺书》《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完成账号注册。
2.申报单位上传《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申报人员身份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盖章扫描件,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完成项目注册。
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项目注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提交资料至项目注册完成。
4.确认项目注册完成后,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填写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提交项目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阶段
审查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超期将视为形审不通过),并再次提交形式审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形式审查。
(三)专业资料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查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资料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专业资料审查阶段应该在形式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现场核查阶段
通过专业资料审查后,按需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的,审查组在专业资料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当天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的最终判定,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有项目申报单位署名的书面见证意见。
(五)公示公布阶段
1.经最后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查组应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建筑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布,生成电子证书。申报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视情况责令整改和公布相关情况。绿色建筑后评估费用应纳入所管辖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按期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报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身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情节严重的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识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或冒用标识及证书,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6日。本规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附件:1.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
2.单位注册承诺书
3.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
4.申报人员身份证明
5.项目名称更名证明
6.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证明材料清单〔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7.广东省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图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现就《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对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细化落实,是做好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1.《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2.《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3.《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
三、《规定》的目标任务
(一)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规定》提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相应评价标准。《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时间为竣工验收备案以后,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规定》规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程序包括项目注册、形式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专家现象核查和公示公布五个阶段。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可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三)明确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管理要求。《规定》提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上年度运行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视情况责令整改和通报。《规定》明确对发现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因建筑物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任一问题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授予标识部门、执行绿建的标准、绿建标识费用;第二部分为标识申报,共五条,主要明确标识申报单位、申报平台、申报标识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申报流程;第三部分为标识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绿色建筑运行后评估、限期整改、撤销绿建标识情况、评审专家、各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规定》实施日期。其可行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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