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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规范使用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项目名称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使用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项目名称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协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8号)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的相关政策,为方便后续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快审、快批、快落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项目名称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用地性质为商品住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时,申报的项目名称需使用法定标准地名,即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名称一致;
 
三、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项目名称与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项目名称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后续及时将佐证材料补充完善,并报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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