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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强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产〔2024〕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2023年版)等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确保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施工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灌浆施工过程中采用方便观察且有补浆功能的器具,配备便携式内窥镜等检查检测设备,精准控制套筒灌浆作业质量,确保灌浆饱满性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对灌浆质量负总责。
 
二、我市所有装配式建筑的转换层的钢筋套筒灌浆质量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其他装配楼层钢筋套筒灌浆质量应随机抽取不少于总装配楼层数的10%且不少于1个楼层进行检测(并应覆盖所有灌浆班组作业楼层)。每个受检楼层应抽测不少于5个预制构件(且承重外墙构件数量不应少于50%),每个预制构件应抽测不少于3个灌浆套筒,每个套筒检查1个点。
 
三、凡单体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缺失或无法证明钢筋套筒灌浆质量情况时,应对相应楼层的全数预制构件灌浆饱满度进行实体检测。
 
四、凡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JGJ355要求对钢筋套筒灌浆质量进行100%全数监测的,应对相应楼层预制构件灌浆饱满度进行实体检测。每个受检楼层应抽测不少于5个预制构件(且承重外墙构件数量不应少于50%),每个预制构件应抽测不少于3个灌浆套筒,每个套筒检查1个点。
 
五、从事钢筋套筒灌浆饱满度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凡钢筋套筒灌浆饱满度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应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凡单体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饱满度检测不合格且未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要求进行处理的,建设、总承包及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将其对应的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为合格。隐蔽工程不得验收通过,不得批准进行后续施工。
 
八、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钢筋套筒灌浆质量及专项检测工作,作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凡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质量检测或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工程竣工前综合监督检查、装配率竣工阶段评审监督不得放行通过,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律不得评定合格,并将不合格工程项目、相应责任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全市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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