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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徐住建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正在对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同时恢复使用2022年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我市公开招标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招标人自主选用徐住建发〔2023〕92号文件公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信用分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查询系统http://120.26.7.227:5080/a/archives/archivesMainScore/queryMainList当日查询结果为准,信用分在评标中使用的计算办法按原规定执行。自2023年7月4日公布的2022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后新入徐的企业,参与新项目投标按规定可享受平均分。信用平均分采取申请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使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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