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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24年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印发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2024年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2024年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2024年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围绕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严把施工图设计第一关,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稳步提升我市建筑能效水平,持续加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力度,助推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新高度,结合《大连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制定本要点。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
 
——绿色建筑工程全面实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建设。
 
——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建设。
 
——持续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高质量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水平
 
1.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与之相适应的辽宁省或大连市地方标准;
 
2.新建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二星级或以上标准;
 
3.2024年1月1日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规模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建筑面积计算,比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1)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项目,10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2)金普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太平湾合作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5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3)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含北黄海经济区)、长海县、长兴岛经济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3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4.工业类建筑区域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附属民用建筑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二)全面加强绿色建筑验收
 
1.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3.市住建局对全市竣工的绿色建筑工程开展绿色建筑验收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情况检查、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情况现场抽查及实施效果现场抽检。
 
(三)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贯彻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理念,统筹考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提倡采用装配化装修。
 
1.装配式建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执行《大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试行)》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2.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及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项目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未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3.2024年1月1日起,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以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招拍挂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分区域按比例落实,其中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金普新区(含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位于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长兴岛经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应按40%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4.符合建设条件的工业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5.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6.装配式建筑建设包含全装修工程建设,全装修工程施工图应满足《大连市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大建委发〔2018〕337号)要求,原则上应与主体施工图一并报审,未与主体施工图一并报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以承诺书方式承诺在主体结构验收之前完成全装修工程图纸的审查。
 
7.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18〕37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压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1.推动新建建筑节能率稳步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逐步提高新建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降低建筑能耗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建筑太阳能光伏、光热和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鼓励公共机构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新建厂房等推广太阳能屋顶系统。
 
2.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要求,同步设计和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保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具备与住建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并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功能。设计单位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时,须按规定进行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装置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装置设计内容,对未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3.推进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建筑、幼儿园及学校等教学建筑、医院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超低(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鼓励新机场等项目积极谋划超低(近零)能耗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零能耗建筑。原则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和金普新区至少培育建设1-2栋超低能耗建筑。
 
(五)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进一步完善绿色建材采信机制,鼓励性能指标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文附件2)要求的建材产品申报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设要求选用采信数据库中的绿色建材,逐步提升我市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鼓励本地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标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业示范区建设,推进辖区内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材产品绿色化转型,将绿色建材生产规模和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化、本土化。
 
(六)持续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高质量应用
 
1.在新机场等全市重点项目上全过程应用BIM技术,有效降低项目建设费用和周期。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推动BIM技术在施工阶段的更深层次应用。
 
2.征集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在正向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精确算量、节约资源、智能建造、信息化管理、智慧运维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培育一批典型企业,初步形成全市现代化BIM技术产业体系。以市场为主体,聚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构筑BIM技术应用协同发展机制,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打造全市BIM技术数字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八)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安排开展勘察设计行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行业质量检查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无障碍设施、中水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抗震设防等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交流沙龙活动,组织各专业的技术骨干就相关规范标准及执行情况进行交流。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目标责任
 
坚持目标导向,将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和通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督指导
 
市住建局全年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强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政策、标准等落实情况监督。各县区(先导区)应同步开展,做好属地项目监督管理。
 
(三)加强培训宣传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各方建设主体应加强对管理人技能培训,强化对勘察设计和建筑科技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和掌握,提升管理工作能力。二是以世界地球日、全国低碳日和节能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倡导绿色发展理念。三是创新宣传路径,充分利用融媒体工具,扩大“双碳”理念的社会传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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