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提出,天水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是本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项目。2020年,全市计划列入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意见》明确,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少于10%(原则上从建筑高度低于60米以内的建筑中选取),新开工商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应用面积达到15%以上(以后逐年递增5%)。
《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实行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具体为:1.单体建筑装配率为50%-60%的奖励2.5%;2.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中注明;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
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1.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的,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2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持续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重点和目标任务
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是:本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项目。2020年,全市计划列入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少于10%(原则上从建筑高度低于60米以内的建筑中选取),新开工商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应用面积达到15%以上(以后逐年递增5%)。
三、政策措施和责任主体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应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环节,从严进行把关,落实主体责任。
(一) 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以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在项目认定和审批阶段,对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二)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供地方案,在商品住房规划审批阶段要配建相应比例的装配式建筑,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实行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具体为:1.单体建筑装配率为50%-60%的奖励2.5%;2.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中注明;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三)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意见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在“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五)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1.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市住建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工作,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做到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水平;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督促项目在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环节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加大对商业开发项目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的,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八)强化互保共建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协调联系和交流合作,努力形成“互利互惠、互为市场”的联动发展机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部品部件、墙材、设备、施工队伍和劳务,凡是市内能够提供的,只要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必须优先采购,优先使用,积极为地方企业提供市场,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九)市级层面每年制定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推进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进一步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引进国内、省内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和产业基地,并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保全市装配式建筑的需求。切实加强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我市工信、财政、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确保完成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形成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深入研究国家和省上政策措施,认真研判我市建筑业现状,充分挖掘装配式建筑发展潜力,不断激发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全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由市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组织落实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12月底,督查结果及排名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加强人才培育。市人社局要制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育相关配套政策,依托相关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对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人才进行指导培训,并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依托装配式建筑企业行业协会,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转化为技术工人及产业工人,为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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