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长春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装配式建筑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日前,长春市建委建管处发布了关于征求《长春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通知中称,长春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自2021年起,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提高2%;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在未来长春市的新建项目,将会有3成都是建装配式建筑。
据了解,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非住宅建筑项目(包括厂房、仓库、商业综合体、酒店、学校、医院等)应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地上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应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关于征求《长春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装配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我委草拟了《长春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9月28日前将反馈意见盖公章后报送我委。
长春市建委建管处
长春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装配式建筑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自2021年起,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提高2%;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打造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设计研发中心和示范工程,争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二、实施范围
(一)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
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非住宅建筑项目(包括厂房、仓库、商业综合体、酒店、学校、医院等)应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地上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
2.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应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注:项目划分以出让或划拨土地为单位,同一出让或划拨土地的全部单体建筑为一个项目。
(二)上述范围内,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门卫等);
3.长春市《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21日)发布前确定实施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4.技术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经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报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审核)。
注: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长春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导则(试行)》相关规定。
三、具体措施
(一)立项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实施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概算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审查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图和设计说明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情况。
责任单位:市规自局
(三)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2.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应以交付全装修建筑产品为目标,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和实施方案,满足建筑内主体和全装修施工需求,一次达到设计深度。
3.施工单位应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
4.监理单位应对生产预制部品部件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预制结构部件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5.预制部件生产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驻厂监理监督,预制部件出厂合格证应由驻厂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签认的,不得安装使用。
6.施工图审查和论证的有关机构或专家在审查或论证的过程中,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分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专项审查,出具明确意见。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督局按职能负责,开发区管委会
(四)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监督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将部件生产单位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评定等级优良单位产品。
责任单位:市建委、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组织编制钢结构技术导则,发布《长春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导则》,启动编制装配式住宅建筑通用化、模式化、标准化设计规程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图集。建立通用部品部件库,逐步推广装配式装修。集聚院校、行业、企业的研究力量,明确装配式建筑更新、迭代和攻关技术,采用“揭榜制”推动落实。
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工程总承包企业。
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七)制定装配式建筑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等级评定结果,对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预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按职能负责
四、相关保障
(一)培育队伍。一是行管部门、参建主体应开展管理人员的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提升业务能力。二是支持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部件装配工、部件制作工、预埋工、灌浆工等作业人员的培训。三是开展政校企合作,依托专业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四是更新、扩充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人社局按职能负责、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强化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各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情况,将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市人社局、市规自、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政数局按职能负责,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示范引领。大力扶持优秀工程总承包企业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采取现场观摩、经验座谈、新媒体传播和装配式建筑博览会等多种途径宣传推介装配式建筑。
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文广新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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