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暂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港市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政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贵港市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贵港市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暂行)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500亿元,培育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1家、5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2—3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屋建筑品质明显提高,“贵港建造”品牌知名度日益响亮,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鼓励建筑企业本地化经营。在我市承接重大项目的央企、区外优质企业在本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鼓励支持其做大做强。根据《贵港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贵政办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按资质等级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迁入我市且三年内建筑产值达到100亿元的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迁入我市且三年内建筑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研究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园建设,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我市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企业,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规划供应总部建设用地10亩;超过5000万元纳税基数的,每年纳税增加500万元,增加1亩建设用地,最多不超过20亩。我市二级资质及以下建筑企业,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时给予适当补贴。同一家建筑企业因资质变更的,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两项扶持政策,可任选其一。〔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积极落实建筑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税负。加强上门走访,分批分类指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强建筑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定期举办建筑企业税收优惠培训班。〔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助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四)增加本地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水利、交通等领域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完善招投标文件范本,在招投标中加强企业诚信分的应用,将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纳入考评指标。对本地建筑企业尚没有能力承揽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市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指导本地建筑企业在高、精、尖项目上取得突破。国有平台公司在发包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地域便利条件,加强与本地建筑企业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国有平台公司施工队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有平台公司〕
(五)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市级重点扶持标杆建筑企业名录,在企业资质升级、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每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予以表彰。各县(市、区)要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
(六)实施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争取承揽更多市外建筑工程项目。对承揽市外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提供建筑服务,对我市有经济贡献的,按照企业申报产值的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二)测算奖励金额,测算结果以有关部门核实为准,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配合单位: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成立建筑业联合会,将预拌混凝土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和消防工程行业等关联度较高的行业纳入联合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策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中小建筑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形成一批经营特色强、市场前景好、技术优势明显的专业骨干企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相关行业协会)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银行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积极推动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降低建筑企业的融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建筑企业纳入“桂惠贷”等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
(九)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和增产创收。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我市建筑企业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奖励100万元;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奖励50万元;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贵港市税务局)
(十) 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本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和“ 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国家级奖项)荣誉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比例。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由预售总额的40%调整为30%。各节点使用比例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50%;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后,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70%;结构封顶后,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80%;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后,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95%;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以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如已超过使用额度,但仍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可以使用超出额度。本地建筑企业承接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比例调整为2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
(十二)缓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商品房测绘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未能如期履行承诺的,不予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且后续开发的项目或楼栋必须在办理预售许可前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
(十三)调控商品房备案价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综合研判商品房价格趋势,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调控。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偏离备案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时,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平台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本措施施行前已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重新申报未售房源销售价格,或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要求另行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
(十四)规范我市标准厂房销售管理。为促进我市工业地产健康发展,将标准厂房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范围,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建设、招商、后续运营管控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工业地产项目是否享受优惠地价进行核实和追缴,并出具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确认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十五)加快本地地产工业产业发展。房地产企业全部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建材工业产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调整为25%。(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建筑业产值正向激励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重视产值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开展研判;各县(市、区)定期开展建筑企业统计工作培训,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完成产值报送;注意总结工作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发掘创新性做法和成效并及时推广,同时收集好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对相关政策措施和好经验、好做法等进行宣传报道。
本措施如有与《贵港市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贵政办规〔2019〕3号)或《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方案》(贵住建通〔2020〕22号)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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