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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修订稿)

建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瓯政综〔2021〕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南政办〔2020〕57号)精神,鼓励我市建筑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施工资质改革后,只对甲级予以奖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一类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奖励,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二、鼓励市外优良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
 
为优化营商环境,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申请注册、申报资质、办理各项手续时,应主动给予全力支持。外地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市,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有1年以上经营业绩且在我市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企业晋升资质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培育或者新引进并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对在企业实际履职3年以上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以及设备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增加产值税收
 
依照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每年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和税收进行奖励,企业税收以税务机关开出的纳税证明进行确认:
 
1.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增长50%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新增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纳税额以最近三年中最高年份纳税额为基数做比较)。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且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2亿元且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亿元且年纳税在2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内承建非国有投资(含非国有出资政府配建项目、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如有投资主体变更的,以最初承接工程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予以认定)的工程项目,年开票金额(含分包开票金额,不含税)在5000万元以上,按开票金额(不含分包开票金额,不含税)的0.5%奖励给企业(奖励金占企业该项目纳税地方财政所得的不超过20%)。
 
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仅享受一项税收奖励。
 
4.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回本市纳税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分包开票金额,不含税)的0.7%给予奖励(奖励金占企业该项目纳税地方财政所得的不超过60%),其中0.5%奖励给企业,0.2%奖励给企业注册地所在乡镇(初次引进注册乡镇)。
 
以上奖励计算不含稽查、纳税评估补税和其他审核形式补税。
 
四、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争创优质工程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对本市企业在我市注册并有1年以上(含1年)经营业绩的,在南平市区域内承建(需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首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级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南平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峰杯)、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6万元。对创建优质工程及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给予建筑企业一定比例的创优工程经费。
 
五、发展壮大总部经济
 
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业产业集群。对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参照现行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对在我市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纳入《建瓯市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其子女入学参照瓯政办〔2018〕57号文件和建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108号)执行。
 
六、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工伤保险、工资保证金、无欠薪项目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内容。
 
将“黑名单”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格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扣分机制,并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参与投标。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奖项当年或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1.根据《福建省建材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2.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南平市或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3.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4.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连续2次被评为不达标的,自第2次被评定为不达标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5.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南平市或我市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查处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6.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因其他行为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7.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和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8.其它存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得享受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在审核发放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本巿企业注册时间或晋升资质末满3年离开本市的,不予审核通过该企业的当期奖励资金申请。
 
2.本措施所称工程、项目,如未特别说明,均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以及国土、农业等工程、项目。
 
3.奖励政策暂定三年,从2020年度开始实行。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4.奖励申报办法仍按《关于印发〈建瓯市建筑企业奖励申报办法〉的通知》(瓯建综〔2018〕63号)执行。具体申报细节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为准。
 
5.原《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措施》(瓯政综〔2017〕173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瓯政综〔2021〕35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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