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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建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管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监管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不良行为的管理依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监管工作。
 
(一)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工资发放预警系统,对没有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涉嫌以工人工资名义追讨非工资部分工程款的或以极端手段讨薪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相关的单位,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可认定为一般性不良行为: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或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承包单位违法承包、分包。
 
(四)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勘察、设计。
 
(五)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或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认定为一般性不良行为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应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范围: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可列入“黑名单”范围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对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按以下程序认定并列入“黑名单”:
 
(一)县级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查处结论,依法认定违法企业、个人并列入“黑名单”。
 
(三)认定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十条  对存在一般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媒介,按6个月至3年期限(具体期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公示期不超过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公开其不良行为信息。符合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在信用肇庆网依法依规公开。公安、人社、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互通机制,将存在一般性不良行为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各方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充分运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三)对再次发生一般性不良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公安、人社、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取消参加我市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不得享受我市关于“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限制适用我市制定并执行的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
 
(五)限制参加市县级部门评优评先活动,在其参加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将不良信息提供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肇建规〔2023〕1号,以下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19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
 
我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发生涉嫌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等不良行为,对项目安全生产、用工管理、合同管理缺位,容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如开发商建设因资金不到位,没有将工人费按月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工资专账,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用工实名制落实不严格,没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用工登记、用工考勤等手续,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和欠薪纠纷。
 
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行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监管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市场监管中的违法承发包、分包以及其他转包、挂靠、欠薪等不良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管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监管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遵循和贯彻上位法规定,立足务实管用、便于执行,针对我市建筑市场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完善了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办法》共十三条,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范围、相关定义、实施原则、部门职责、一般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认定程序、惩戒措施、联合惩戒、管理期限和附则作出了定义和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相关定义说明。
 
《办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对立法目的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管理的建筑工程、不良行为的范围,明确了管理原则和实施原则,明确了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不良行为等级。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依照各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的一般性不良行为和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列举说明。一般性不良行为是违法相关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完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是特定的、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黑名单”处理。
 
(三)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市县两级住建、人社、公安及其他工程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不良行为惩戒措施。
 
一般性不良行为将依法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媒介公示,开展信用评价并充分运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各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
 
(五)管理期限。
 
《办法》试行期为3年,由2023年1月29日开始实施。各项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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