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诸政办发〔202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意见,结合诸暨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一)健全完善诸暨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归口整合融资渠道拓展、人才招引、涉法涉诉及矛盾纠纷调处等企业综合服务,进一步打造集法务保障、金融服务、行业统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化解矛盾、提升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企业建立建材集采平台。对建立建材集采平台并形成1亿元以上采购规模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并按照集采规模进行奖励,集采规模1亿元以上部分,每多1亿元奖励5万元,集采规模5亿元以上部分,每多1亿元奖励10万元。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平均增幅的,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六)鼓励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与国有企业混改,对混改成功的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新设立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培育同等待遇。
(七)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我市建筑业资源,对整合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整合当年奖励3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7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等行业最高荣誉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浙江省外总承包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诸暨市“珍珠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二)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项目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每个项目再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诸暨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奖励30万;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含新增和复核,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
(四)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各25%)
(六)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七)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予以补助;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钱江杯”“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七、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引进的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政策中企业培育的同等待遇。
(二)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建筑企业承接绍兴市外工程项目的,外拓年度业务收入(由市建设局根据企业项目承接、营业收入情况核定),5亿元以内每0.5亿元奖励5万元,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0.5亿元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一)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原《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第二条第(五)项企业年产值奖项和第四条第(四)项企业获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称号奖励除外)。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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