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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优化大理州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日前,大理州住建局牵头联合全州12家单位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重点围绕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14项具体政策措施。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方面,从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力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进一步做强古建产业链,强化合同履约7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在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从培育建筑业头部企业,支持联合体承建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4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方面,围绕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3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总体归纳为:
 
(一)我州将在建筑业领域深入推进政策扶持,进一步精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通过多种途径和有效手段,降低建筑业企业运营和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建筑企业建立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制定奖励机制,并以此为纽带,加大对我州建筑业企业发展宣传力度,通过行业协会、市场推介会等多种途径,帮助企业开拓内外市场。
 
(二)支持和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搭建建筑业总部经济框架,采取“信息化+工业化”的培育方式,普及建筑系统模型技术(BIM)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监测、控制、预警在建工程项目。探索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支持倡导外地建筑业企业与本州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
 
(四)鼓励建筑企业自主研发和企业创新,在打造我州优势产业为主的建筑业总部经济生态圈的同时,推动打造古建产业板块,以培育一批专业从事古建筑修缮保护的专特精企业,促进我州建筑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五)建立银企对接机制,强化建筑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提升我州建筑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的各类诚信行为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实施联合奖惩,将诚信评价应用于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塑造本地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良好形象。对信用企业加大贷款融资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各项金融保险鼓励政策。对我州建筑业企业承接的重点项目,在贷款利息、设备运保费及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项目等给予支持。[大州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供稿]
 
大理白族自治州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推进大理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8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建建〔2022〕44 号)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在大理州落户或设立子公司,三年内入库纳统建筑业产值 5 亿元以上的,许可其对应资质州级权限的最高等级资质,注册地应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予以重点支持。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能源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统计局,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二、培育建筑业头部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支持州内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甲级)等高等级资质。引导和鼓励我州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州外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打造具有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三、支持联合体承建项目。支持州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州外地方国企组成联合体,承建业绩要求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不少于30%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通过混改、合并、重组等途径进入综合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投资领域,发展成为“投、融、建、管、营”企业。支持建筑施工企业与州内勘察设计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EPC)业务。其工程业绩联合体各方在大理州范围内资质升级和投标时均予以认可。鼓励州内建筑业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州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五、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国有平台公司作用, 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整合零散项目打包发包。鼓励代建机构、国有平台公司在发包建设项目时,综合考虑州内建筑业企业在劳务队伍、技术支持、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加强与州内建筑业企业合作。鼓励州内建筑企业与县市政府在项目实施中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的方式,在盘活县市级资产资源方面开展特许经营等深度合作,有效弥补建设资金筹集、配套问题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切实提高州内建筑企业参与县市重点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州内建筑企业实现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六、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资格审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的招标条件应当满足项目实际需要。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严格依法查处“围标、串标”、“挂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政务服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七、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全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州内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向综合交通、水利、能源、数字信息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拓展,向建筑产业上下游延伸,多元化发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州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和跟踪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支持,州内建筑业企业在州外取得的荣誉和业绩,经项目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在资质申报、奖励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适用。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州内建筑业企业,对其开拓州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可按当年完成入统产值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2 年,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注册地县市政府制定。(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九、大力推动建筑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普及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应用,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对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明确BIM 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
 
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积极主导或参与编制相关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快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后,审查意见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示范基地与示范项目、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农房)试点示范予以奖励。
 
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十、进一步做强古建产业链。推动打造传统建筑建造、古建筑修缮、古建构件配件、文创装饰产品产业板块。鼓励组建集古建文化创意、设计开发、建筑施工、人才培养、古建建材于一体的企业集团。持续推进传统工匠培训和认证,帮扶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晋升等级,培育一批专业从事古建筑修缮保护的专特精企业。组织古建施工、设计企业和古建技艺工匠,合作编制大理传统建筑工法、图集,研究制定与现代建筑相融合的规范和地方标准。支持参评云南省传统建筑工匠,赋予古建人才社会荣誉和经济奖励。优先推荐古建筑项目申报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等各类奖项的评选。(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7—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 80%;建设单位要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有市场、有信用的州内建筑业企业更多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施工合同融资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减费让利,严格禁止不规范服务收费。继续运用保函、保险机制推动保证金领域改革,释放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须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大力引进股权融资,优化债权融资,鼓励规模实力条件满足的州内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造行业知名企业。(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人行大理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充分发挥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作用。实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全覆盖,持续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与业务承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扶优扶强挂钩,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推进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对州外建筑企业在州内承揽工程项目易发多发风险问题实行重点排查监管。建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强化建筑企业名单制管理,健全跨部门联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力度,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依托行业协会,收集各地建筑业发展相关情况,学习先进经验,研究分析促进全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培训、行业评优及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建立等相关工作,为大理州建筑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州内建筑业企业表达合理诉求,提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及公信力,引导会员单位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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