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 中构新材 

行业动态

搜索:

产品展示分类:

《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日前,梅州市印发《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系列鼓励支持措施、保障措施,进一步推进梅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措施》共十个部分、三十四条内容,包括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梅州市建筑业稳增长、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培育本地建筑人才队伍、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鼓励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事项等。
 
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做大做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是关键。《措施》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注册地在梅州市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晋级奖励。在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方面,《措施》明确要简化本地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赴市外、境外承接业务需办理的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措施》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对注册地在梅州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奖励。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创优条款,并按约定给予承包方奖励,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得科技相关奖项的,也给予奖励。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确定龙头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认定的企业列入全市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在企业市场拓展、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企业的培养和支持。
 
高质量人才队伍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措施》对培育本地建筑人才队伍方面有细致规定。其中,鼓励企业加大人才教育支出,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一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等社会力量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等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另一方面,探索联合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建筑工程现场一线实操工种专业(砌筑工、泥瓦工等),对接本地企业、本地工程项目,培育本土建筑工人队伍。(记者 郑炜梅)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
 
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
 
(一)对从市外迁入本市注册的下列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补助:总承包特级企业迁入后下一自然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迁入后下一自然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迁入后下一自然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75万元。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一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并在下一自然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子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本市建筑业企业迁出后又迁回的,不能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资质等级提升的除外。〔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二)对总部(含区域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总部经济项目奖。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晋级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企业,且下一自然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企业,且下一自然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本市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邀请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促进我市建筑业稳增长
 
对上一自然年度总产值增长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
 
(一)简化本地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赴市外、境外承接业务需办理的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业务。〔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退税、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梅州海关、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市外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鼓励银行凭工程应收款凭证、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项目对企业注册地作出经济贡献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按该部分经济贡献的30%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
 
(一)推动本地建筑业工程创优。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获得上述奖项的创优条款,并按约定给予承包方奖励,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本地建筑业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三)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认定的企业列入全市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在企业市场拓展、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企业的培养和支持,大力释放政策红利,为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和培育支持政策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六、培育本地建筑人才队伍
 
(一)鼓励企业加大人才教育支出。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等社会力量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等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探索联合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建筑工程现场一线实操工种专业(砌筑工、泥瓦工等),对接本地企业、本地工程项目,培育本土建筑工人队伍。〔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竞赛表现优异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金、树立先进典型榜样、推荐申报各类劳动奖项等奖励。〔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税务服务。按照《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补助暂行办法》要求,实施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和高端紧缺人才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守信经营。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招标投标制度。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优化工程结算方式。合同工期18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将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
 
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对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障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项政策的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加强协调保障。指导行业协会组建专家团队,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政策标准咨询服务岗,主动对接企业有关资质方面的咨询解答,根据企业需求,从资质标准、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申报的重点难点事项逐一进行细化解读,并实时跟踪指导服务,确保建筑业企业申报、晋升资质的成功率。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
 
(四)建立市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产值共享分配机制。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实现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负担,其中对注册地在梅江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梅江区按67:33比例承担。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建筑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并按国家《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本措施第五条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奖励资金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
 
(五)申请奖励资金办理程序。涉及税务部门的由税务部门按文件规定予以办理。涉及到其他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核定后报属地政府审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六)对同一资金奖励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本市其他奖励促进政策的(包括上级政策要求市级配套促进政策和各县(市、区)相关政策等),除另外注明以外,其余均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七)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八)本措施提到的自然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同一年度的1月1日至这一年度的12月31日。
 
(九)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十一)本措施与国家、省政策有冲突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附件:
 
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全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研究审议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陈  亮  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分管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照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和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我市建筑业发展困难,建筑业总产值进入负增长区间。虽然通过多方努力,降幅逐渐收窄,但仍处于低位运行。目前,我市建筑业主要存在市场竞争力不足、税收产值部分流失、转型升级步伐缓慢、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充分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在深入企业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和补充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若干措施》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相关文件。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个部分、三十四条内容,包括: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建筑业稳增长、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培育本地建筑人才队伍、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鼓励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事项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
 
1.对从市外迁入本市注册的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补助。本市建筑业企业迁出后又迁回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企业资质等级提升的除外。
 
2.对总部(含区域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总部经济项目奖。
 
(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晋级奖励。
 
2.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本市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邀请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
 
(三)促进我市建筑业稳增长
 
对上一自然年度总产值增长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
 
1.简化本地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赴市外、境外承接业务需办理的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业务。
 
2.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退税、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
 
3.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市外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鼓励银行凭工程应收款凭证、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五)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
 
1.推动本地建筑业工程创优。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动本地建筑业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
 
(六)培育本地建筑人才队伍
 
1.鼓励企业加大人才教育支出。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等社会力量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等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3.加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竞赛表现优异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金、树立先进典型榜样、推荐申报各类劳动奖项等奖励。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
 
2.激励建筑业企业守信经营。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3.优化招标投标制度。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
 
4.优化工程结算方式。合同工期18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将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
 
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对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

上一篇:大理白族自治州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下一篇:1.5mm厚YXB46-200-600(B)压型钢板规格及一平米理论重量 上一篇:大理白族自治州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下一篇:1.5mm厚YXB46-200-600(B)压型钢板规格及一平米理论重量 返回列表